近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办法提出,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一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办法明确,申请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河北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8—2020年度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我省将加强对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