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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养老院建设政策

来源: 作者: 2014-07-08 23: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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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内容:想在涿鹿建设一家养老院,想问一下最新的土地政策和税费以及补贴政策。

  回复内容:关于外网群众咨询建设养老机构相关政策的答复您好,您发来的“想在涿鹿建设一家养老院,想问一下最新土地政策和税费以及补贴政策”的邮件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许可机关: 1、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二、条件和程序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内容请参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张家口养老方面的相关政策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2011]11号)主要内容有:大力支持民办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团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兴办不同层面和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床位数新增9千张,力争增加1.2万张。完善落实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墙改费、渣土处置费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要及时将居家养老呼叫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站等新兴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范围。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彩公益金的投入机制。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站建设补贴等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资金以县(区)财政为主,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实行新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成的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在100张以上的,从建成运营起,经财政、民政、老龄部门验收达标的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每张床15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解决,市财政按1:1比例补助直管县(区)。实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对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公办民营和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年经财政、民政、老龄部门验收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达标的,发放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入住本市户籍老人数每人每月补贴5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解决,市财政按1:1比例补助直管县(区)。涿鹿县为省财政直管县区,市财政不予补贴,运营后可以申请省和县的养老补贴,生补贴标准与我市补贴标准相同,具体请参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 2、张家口市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支持老年服务机构发展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张民字[2011]66号),主要内容:各类养老机构为住养和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治疗服务所收取的托管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等免收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养老机构用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张国土资字[2011]146号),主要内容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审批绿色审批通道;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乡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等等。

  回复部门: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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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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