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市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定州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
实施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包括: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单位产权的房屋加装电梯须征得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签署《加装电梯同意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现行风景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专有部分占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选用社会资本投资或部分投资等多种方式实施加装,完善售后服务措施,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加装、维护一体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防火间距,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进行计算。
相关部门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