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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排污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将受处罚

来源: 定州日报  作者:杨亚湖 赵磊
2020-08-14 1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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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须在8月15日前申领或进行登记。

  据介绍,定州市4月底前已完成包括畜禽养殖业等33个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剩余87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类别。属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属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登记。

  自8月16日起,排污单位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杨亚湖 通讯员 赵磊)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责任编辑:赵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