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了12项疫情防控硬核措施,切实提升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一、调整报销范围,从快落实医保待遇。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将救治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及时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待遇,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二、预付医保基金,救治费用单独核算。为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并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做好后续资金保障工作。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单独核算,不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疫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工作开展。
三、落实上级政策,方便患者异地就医。对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根据上级安排统一清算。
四、调整报销程序,建立报销“绿色通道”。建立医疗费用联网申报绿色通道,对全市疑似或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联网申报的费用,由医保系统即时结算,实现即申报即结算。
五、做好资金保障,预拨疫情防控资金。根据市卫生健康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预拨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配,专项用于疫情防控设备及物资采购。
六、强化联防联控,足额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调整预算安排工作经费,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办)、各村街社区开展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协调人行定州支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开通拨款“绿色通道”,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七、发挥财政职能,落实救治补助政策。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同时,对于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等工作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资金财政负担。
八、纳入工伤待遇,开通认定“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定州市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环节,开通认定“绿色通道”,通过电话报备、网上申报等形式,简化申报流程、压减认定时限,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开展执法监察,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督促企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十、开展用工服务,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及时开展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载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
十一、执行上级政策,落实劳动仲裁新规。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二、优化经办流程,落实养老待遇领取。对于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及丧葬费支付的申报,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工作QQ群、微信群,以扫描、拍照相关档案材料的方式进行网上办理;对于申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将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信息逐级提交至本人所在村(社区)协办员、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对于受疫情防控影响未能按期办理补助、待遇申报的人员,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