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定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事项经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证属实;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机构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定州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0312-2393369 、12369
书记热线: 15733212369
市长热线: 152337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