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和《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本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举报电话:2312330;电子邮箱:dzsjrb@126.com;通信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邮编:073000)
第三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举报人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有效的基本信息;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受理举报部门,由受理举报部门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受理举报部门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额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部门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涉及应税行为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受理举报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限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