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回应了一些公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被纳入监管
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比如在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中,专门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研究员隋富生介绍,近年来,一些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居民投诉较多,法律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的防治,是对群众关切的回应。
隋富生表示,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法律层面,将促进各地在地铁、高铁的建设中,更多考虑噪声污染防控,从源头上加以约束,更好应用减振降噪的技术成果,改善扰民问题。
广场舞扰民或将受到处罚
近年来,一些地方广场舞的扰民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草案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使用音响器材的,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的,草案还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当前超过一半的噪声举报都是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广场舞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扰民问题更加突出。草案对此类噪声污染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部门和处罚措施,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确立规则,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及时介入劝阻和调解,解决问题。
同时,各地应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问题,如有的地方用上了广场舞耳麦,舞者能够听到,不会影响其他人。
对噪声污染加强处罚
不少人都遭遇过附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的问题,屡屡投诉却没有效果。草案提出了更严格的处罚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
对工业噪声和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草案还规定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加大处罚力度会促使排放噪声的单位更加重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草案规定了罚款的数额范围,也让执法更有依据。
除了罚款,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王灿发说,对于夜间施工类的投诉,有时候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难以制止夜间施工,导致周边居民意见很大。草案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丰富了处罚手段,噪声污染防治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减少噪声规划先行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此次草案专门增加一章,关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草案提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草案还提出,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采取措施,分阶段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或者减轻、消除噪声影响。
王灿发表示,噪声污染和规划有很大关系,规划合理了可以避免很多噪声。比如有的地方规划中公路是从居民区或居民区附近穿过,后续再怎么采取措施,噪声污染防治的难度都很大。因此,城市在建设规划中,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尽量减少噪声扰民问题。
此外,有专家提出,各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时,还要考虑到对生态环境、对居民财产等的影响。如自然保护区附近的噪声可能会惊扰野生动物,还有一些噪声可能会影响到畜禽的生产繁殖等,需要加以重视,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