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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执法监管、达标整治工作

来源: 定州日报  作者:程文昭 赵磊
2021-03-23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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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今年,定州市将严格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在抓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清理、严防反弹回潮的同时,常态化开展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执法监管、达标整治工作,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依法发布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提示标识;加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扩大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6月底前完成全市淘汰收尾工作。

  严格管控重点用车单位,及时更新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重点用车单位全面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严禁使用超标车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环保达标排放保障体系的重点用车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加大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配置情况检验力度,确保全市国四及以上车辆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全覆盖。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严格落实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开展新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査。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査、入户抽查、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方式监督抽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机制。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数量不低于定州市重型柴油货车保有量的50%,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依托综合执法站,在入市口设立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通过手工监测和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装置多种监测手段,加大对进市过境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力度。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向柴油货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予以劝返。

  充分发挥重型柴油货车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非现场执法设备作用,对监督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开展新车生产企业、重点用车单位和排放检验机构溯源抽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成新车销售环节溯源。强化重点用车单位溯源,精准开展重点用车单位入户抽查,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处罚。强化检验机构溯源,对溯源排名居前的排放检验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査,倒查排放检验机构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断网或取消检测资质等惩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实施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Ⅰ站)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护修理,落实排放超标车辆检验、维护的闭环管理和数据共享。对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护修理信息的维修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暂停其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业务。

  对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货车科学施治。通过规范车用柴油、车用尿素使用,加强维护保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补集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污染物控制装置以实现达标排放。监督汽车维修单位对燃油供给系统、进气系统、排放后处理装置等未正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合理维护保养。对污染控制装置出现缺失的,加装符合要求的装置。对污染控制装置因使用年限较长且进行维修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汽车维修单位出具处理装置失效报告,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制报废。(记者 程文昭 通讯员 赵磊)

关键词:定州,重型柴油货车,执法监管责任编辑:赵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