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严禁“一刀切”行为专项工作,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和监管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生活与生态同步改善。
坚持民生优先,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对涉及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新兴产业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全力予以服务保障。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等新、改、扩建等项目,按要求优先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环境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停产、不限产。
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严禁取暖措施“一刀切”。在气源、电源没有充分保障到位的前提下,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合理压非保民,确报群众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光热能、浅层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给取暖方式。
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结合区域环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统筹作出机动车限行决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对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且稳定达标的营运车辆,在路检路查、入户抽查时原则上不进行监督抽测。严格监管重型柴油货车,科学设计重型柴油货车运输线路,加密加严管控措施,引导货运车远端绕行,减少穿城区,确保限行到位。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施治,防止工业企业“一刀切”。对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合法生产企业,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整改措施,不得采取一律停产的整治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等污染物能达标排放不能要求停工停产。
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严禁环境准入“一刀切”。对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的项目,强化指导服务,支持项目落地;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拉条挂账,实行豁免审批一批,对疫情防控期间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等项目,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的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坚持从严从实,严禁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严格按照《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等的方面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的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
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严禁“散乱污”企业整治“一刀切”。严格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坚持分类施策。坚决禁止将不产生污染的企业列入“散乱污”;坚决禁止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
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严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刀切”。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科学评估每一个排污企业,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豁免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根据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水平等,分行业开展绩效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提前2-3天发布预警信息,严禁擅自长时间预警,严禁擅自提高预警级别,扩大预警范围。
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动态更新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发改、科技、商务、住建等部门联合会审、联合把关机制,对纳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和企业,在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予以优先保障。
坚持依法依规,强化执法监管,严禁执法检查“一刀切”。加大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要坚定不移、真督实查、不循私情、铁腕执法。严禁采取“一停了之”、“以停代治”,甚至“常停久治”、“久治不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合并执法检查事项,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创新执法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