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扎实做好今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落实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四个不摘”要求,保持资金政策总体稳定。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保持增长,增幅高于中央补助资金增幅,重点向深度贫困县倾斜,加大对非贫困县支持力度。各市县要继续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规模高于上年投入,在分配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通知提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各项要求,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做实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避免超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等情况发生,同时也不得滞留、迟拨、晚拨项目资金。
精准做实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把扶贫产业作为入库项目重点,提高产业类项目资金占比规模。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要优先入库。加快完善入库项目信息内容,确保每个项目均有贫困群众参与和带贫机制。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避免“重建轻管”。
优先保障扶贫产业发展和补短板需求。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将支持贫困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的占比,同时要加快补齐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维护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需要。各市县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的工作经费由地方解决,各类帮扶措施所需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统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支持有贫困人口的村实施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整合资金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栽花种树、刷墙改造、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提档升级需求,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切实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通知明确,要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产权权益,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一般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归实施主体,收益权归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进一步规范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差异化扶持,完善减贫带贫机制,采取参与产业发展、扶贫公益岗等方式,带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防止“养懒汉”。(记者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