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定州市印发《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试行),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电子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经查证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