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作出安排部署。
抓好四项主要任务,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地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改、强化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省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配备,着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不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完善配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减轻了群众的用药负担。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化推进,我省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面,仍存在着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不吻合、缺乏使用激励机制、仿制品种与原研品种质量疗效存在差距、保障供应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省制定了《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对基本药物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根据意见,我省提出今后将抓好4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提高配备使用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开展临床使用监测。二是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保障生产供应稳定,创新集中采购方式,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加强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建设。三是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有效降低患者负担。四是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水平,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聚焦河北实际和突出问题,对多项政策进行创新
“为真正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省对部分政策措施进行了创新。”该负责人介绍,这些创新举措既体现国家要求,又结合河北实际,聚焦了突出问题。
在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与医院评审等内容挂钩。健全省、市、县、乡药品使用监测管理网络体系,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我省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系统,实现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为开展临床使用监测,意见增加了委托第三方机构探索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
在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方面,意见明确,将建设小品种药物生产基地,实施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参照国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改革完善我省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政策。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探索开展第三方集中委托支付方式,缩短医疗机构回款周期。
在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方面,意见还明确,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为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意见增加了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药费负担,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在提升药物质量和安全水平方面,意见增加了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根据意见,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作出明显标注。
为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落地,我省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和军区要细化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据介绍,依托行业协会、学会及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我省将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措施。同时,将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对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不力的部门、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