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经开始,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中央、省、市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享受待遇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定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包括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在定州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登记的,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定州市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的,以及在定州市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生。
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
贫困、残疾人员等七类人群保费政府“埋单”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且以政府补助为主的筹资方式。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特别对特困群体给予了更多的人文关怀,规定低保、重残、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及所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城乡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对60-69周岁、70-79周岁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分别按30%和50%的标准予以救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
此条规定所涉及人员的年龄界定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另外,城乡居民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无法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在校生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
城乡居民以家庭(以户籍为准)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后或按自然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父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可以参保。
无法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各类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组织统一参保。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费,不享受各级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