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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户籍管理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2014-07-09 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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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生申报(包括非婚生子女落户)

  1、新生婴儿随母(父)登记户口(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居民户口簿。

  2、收养新生儿落户(未落常住户口)。

  (1)《收养证》;

  (2)收养人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二、死亡注销

  1、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信或火化通知书;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死亡人员户口页。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迁入移入(省内迁移的取消户籍证明)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异地落户,要求迁回原籍的

  (1)经原籍派出所审批过的申请落户审批表

  (2)本人户籍证明

  (3)单位或村委会介绍信

  (二)投靠

  1、婚迁

  (1)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2)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3)迁入者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4)结婚证

  (5)居民是非农业户口,而要求将其农业户口配偶迁入的,凭上述手续,迁入父母或公婆户口所在地农村落户

  (6)农业户口居民,要求将非农业户口配偶迁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凭以上手续,迁入县直(乡直)落为非农业户口

  (7)迁入人有未成年或在校学生成年子女随迁的,凭相关证明,可一并准予迁入落户。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

  (3)迁入者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4)在校生出具在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

  (1)申请人单位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

  (3)迁入者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4)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离婚回原籍

  (1)申请人村委会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

  (3)迁入者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4)离婚证或判决书

  (三)工作调动

  1、干部调动及家属随迁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可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等)

  (4)结婚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2、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

  (1)调令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4)结婚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四)军人家属随军

  (1)随军审批报告表

  (2)任职命令

  (3)单位介绍信

  (4)结婚证

  (5)户籍证明(移入者户口簿)

  (五)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户籍证明(异地落户)

  (六)收养迁入(落户)

  (1)双方户籍证明(未落户弃婴不需出具)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民政局出具收(抱)养登记证

  (4)其他有关证实收养关系的证明

  四、迁出移出

  1、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招工等原因迁出的。

  (1)《准迁证》、(县内所内移居的凭准入证明);

  (2)迁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迁出人员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2、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出。

  (1)《迁移证》存根;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迁出人员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3、大中专毕业生迁出。

  (1)《迁移证》存根;

  (2)经审批后的毕业生花名册;

  (3)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因退学迁出的应存退学证明与院校证明);

  (4)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

  五、身份证办理

  (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证件的人像信息采用数码照相和交验符合要求的彩色相片进行扫描两种形式。采集人像信息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并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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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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