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登记相关资料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间的权力和义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二、婚姻登记管理辖权 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结婚登记 (一)程序:结婚登记应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双方当事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年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四、离婚登记 (一)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门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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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