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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程序

来源: 作者: 2014-07-09 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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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它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1、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2、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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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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